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6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陳冠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四五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十四所載被告之違約金債權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對於債務人黃文標有新臺幣(下同)316 ,522 元及利息等金錢債權,因被告已聲請本院111 年度司 執字第14456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黃文標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號119 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3樓)及120 建號共同使用部分(下爭系爭建物),業於民國112 年1月3 1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期於112 年3 月14 日實行分配,被告以第2 順位抵押權人,列入系爭分配表次 序14 之優先債權為本金100萬元、遲延利息140,712元(按 年息16%計算)及違約金316,603元(按年息36%計算);伊 則列為普通債權人,僅受償執行費用,其餘債權均未受分配 。惟被告已受償法定最高限額之年息16%之利息,其與黃文 標間另外約定高額之違約金,與被告實際所受之損害為利息 損失,顯不相當,應酌減至0元,不得列入分配較為適當。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 被告之違約金債權全部剔除,不列入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違約金是其與黃文標共同協議約定,應屬有效。 況下稱系爭分配表編號16部分,其也沒有拿到錢,且原告債 權順序比較後面,就算扣掉此筆違約金,也會被分配給其他 債權人,原告也沒有辦法受償這麼多,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 語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的判斷:
㈠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職權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不因債權人已否取得確定判決效 力之執行名義,而有差別,故縱債權人之違約金債權已取得 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倘有過高情 事,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 台上第1915號、79年台上第1612號裁判要旨參考)。又約定 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 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807 號判例參照),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 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19號判例參照)。
㈡依被告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狀,被告與黃文標 間,就系爭分配表編號14借款之違約金約定,為懲罰性違約 金,審酌該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 力所定之強制罰,則該懲罰性違約金之數額應大於履行債務 時所應付出之利息一定數額,始能達到前述之目的,惟亦不 能大於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太 多,以免有失衡平。準此,審酌被告與黃文標間之借款,於 屆期未清償時,黃文標除應返還本金外,另須再支付年息16 %之遲延利息及年息36%之違約金,已大於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太多,而有失衡平。應按民 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最高利率之限制,將約定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之總額酌減至按年息16%計算為適當。因此,被告於系 爭分配表次序14之債權,已足額受償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 利息140,712元,已達最高利率之限制,則其不得再受償違 約金,應堪認定。
㈢按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 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 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 陳述之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分配表於112 年 3月14日實行分配,原告不同意該分配表,於112 年3月7日 具狀對被告受分配之違約金額聲明異議,並自分配期日起10 日內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異議, 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亦屬有據。 ㈣故被告與黃文標間之違約金約定金額,應酌減至0元,已如前 述,從而,原告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14 所載被告之違約 金債權全部剔除,不列入分配,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 、2 項規定,提起 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14 所載被告
之違約金債權全部剔除,不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420 元(即裁判費),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之,併予確定。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