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593號
KSEV,112,雄簡,593,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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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5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崇維
陳振宗
吳玠峰
被 告 黃閔熙黃靖容亮麗專業洗衣



郭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九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陸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黃閔熙黃靖容亮麗專業洗衣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邀同被告郭瀚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其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8 年11月26日起至113 年11月26日止,計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利率1.93%計算,如遲延清償者,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20% 計收之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分別積欠本金9,496 元、197,980 元及利息未清償,另應支付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牌告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末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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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