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2年度,53號
KSEV,112,雄司補,53,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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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趙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林懿嫺郭榮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街○之○之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契約終止後積欠房租,而請求相
對人等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
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8,800元,有聲
請人提出之鄰近不動產時價登陸網路查詢資料在卷為證,另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78,8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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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