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幸君
相 對 人 賴貞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貞伃間履行買賣義務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80,000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2,0
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