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幸君
相 對 人 葉春蓮
曹聖宏
孫敏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春蓮、曹聖宏、孫敏晃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萬5,68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再因聲請
人已繳納2,000元,經扣除後應再補繳3,000元。茲依同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