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97號
原 告 鍾秀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胤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