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黃若萱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被 告 蔣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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