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05號
KSDV,112,補,605,202305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賴富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郡慈
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