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9號
KSDV,112,補,539,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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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郭丁嘉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原告與被告警安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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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警安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