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告與被告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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