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鄭世豪
鄭郁屏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靖娟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4,52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