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85號
KSDV,112,補,485,2023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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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曾啓泰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婉莉等核發支付命令,被
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原告具狀表示聲請調解,惟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應再補繳調解聲請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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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