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王連新 原告與被告李昱臻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