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鑫吉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盈
原告與被告林恩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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