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36號
KSDV,112,補,336,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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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曾柏承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秦海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配合將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受
讓人名義由「曾柏承秦海霞曾柏承代」變更為「曾柏承」,查
本件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00
元,有不動產買賣權利讓渡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825,000元(計算式:7,650,000元×1/2=3,8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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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