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4號
KSDV,112,補,174,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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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張簡金隆
原告與被告許榮茂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對被告「林成男」、「林勝男」「林峯雄」「
林勝雄」「簡明進」「郭和靈」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原以被告許榮茂、林成男、林勝男、林峯雄、
林勝雄、簡武男簡明進郭和靈、郭邦彰為當事人提起本
件訴訟;然林成男已於111年6月15日死亡、林勝男已於109
年9月8日死亡、林峯雄已於96年9月16日死亡、林勝雄已於9
1年3月13日死亡、簡明進已於111年11月26日死亡、郭和
已於111年3月3日死亡,上開六人並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又
於111年4月25日補正上開六人之除戶謄本,及部分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惟並無補正該六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等之繼承
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未追加該六人之未拋棄
繼承人為被告,使本案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法送
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對上開被告六人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一)提出被告林成男、林勝男、林峯雄、林勝雄、簡明進、郭
和靈等六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
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若該六人之繼承人任一人又發生繼承事由,則併提出
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書狀上林成男、林勝男、林峯雄、林勝雄、簡明進
郭和靈之未拋棄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及其證物繕本。若該六人之繼承人任一人又發生繼承事由
,則併提出其等之未拋棄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
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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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