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0號
KSDV,112,補,150,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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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張宗芳

被 告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相關資料(流水帳、支出收據等)供合夥
人暨會計師查帳並製作正確會計帳,核係為維護其合夥人之財產
權而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
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
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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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