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林燈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案由所揭事件之原告,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釐清核對民國112年4月7日勘驗調查證據之筆錄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指112年4月7日勘驗期日之筆錄,乃本件受命法官會同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赴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辦公廳舍勘驗製作,其間並無實施錄音,筆錄製作完成後亦交由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閱覽無訛後簽名。是以,聲請人所指請求許可交付該勘驗期日製作筆錄之錄音光碟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趙彬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