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49號
KSDV,112,簡上,49,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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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9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白暉平
白張淑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洪正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不服
本院109年度雄簡字第1772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18日
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4
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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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