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任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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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佩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陳任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7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 於112年5月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