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6號
KSDV,112,司拍,116,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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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許怡如


相 對 人 徐聰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25年7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向聲請人 借用1,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港墘       654 1311    40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866 港墘段65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三層:92.72 合計:92.72 全部   港後路7之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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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