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送達代收人 翁明誠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債 務 人 傅柏嘉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 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 分,強制執行法第28之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傅柏嘉於第三人即○○○○有限公 司之出資額,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3日禁止處分或移轉,並 於同年2月24日送鑑價,嗣經同日通知債權人應依限 逕向鑑定單位繳納鑑定費,該通知於同年3月3日送達予債權 人,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今仍未繳納,此有該通知函、送 達證書、台智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迄今仍逾期未繳費用,致不 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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