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291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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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 理 人 何昇軒、許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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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姚倍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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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園KTV之營利所得債權為
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屏東縣,依
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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