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0184號
KSDV,112,司執,60184,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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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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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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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蕙如 住苗栗縣○○市○○路0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票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市○○區○○○路○段 000號5樓、8樓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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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