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7927號
KSDV,112,司執,57927,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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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927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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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黃志勇
債 務 人 顧陳秀丹陳清源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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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顧陳秀丹繼承被繼承人陳 清源,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 之退休金」,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台北 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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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