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872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之1
債 務 人 庭順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悶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黃悶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OOOO郵局之存款債權為 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鳥松區,依上開規定,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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