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48027號
KSDV,112,司執,48027,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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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8027號
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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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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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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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薇樺黃素珍(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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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孟宏黃薇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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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黃有為之保險契約,惟債務人址設於臺北市○○區○○ 街0號八樓之1,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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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