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7585號
KSDV,112,司執,27585,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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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58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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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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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涂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現役軍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支 薪單位後,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查得債務人之支薪單位為國 軍新北財務組,因該第三人可供聯繫之地址位於新北市土城 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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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