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03號
KSDV,112,司促,9103,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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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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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