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黃榕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