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96號
KSDV,112,司促,8996,202305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龔裕凱林彥耀

債 務 人 蕭彩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盛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