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蘇艾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3,577元 2.095% 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1月12月20日止 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月3月28日止 2.345% 自112年3月29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