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89號
KSDV,112,司促,8889,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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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
債 務 人 陳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490元 112年1月18日 2.47% 自112年2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60,259元 111年12月28日 2.47% 自112年1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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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