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82號
KSDV,112,司促,8882,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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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緁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82,589元 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9% 自112年1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54,257元 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96% 自112年1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3 66,252元 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7% 自112年1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4 89,397元 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0.65% 自112年1月2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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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