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878號
KSDV,112,司促,8878,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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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嘉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5,362元 民國112年2月24日 8.75% 002 4,166元 民國112年2月24日 10% 003 4,909元 民國112年2月24日 10.75% 004 6,028元 民國112年2月24日 12% 005 4,599元 民國112年2月24日 13.75% 006 4,904元 民國112年2月24日 14.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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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