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618號
KSDV,112,司促,8618,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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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蘇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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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