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35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姚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姚清文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
,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
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
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
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
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如若債務人送達不到,
請依法公示送達。
釋明文件:證物名稱及件數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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