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權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權鵬於民國110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10日止累計90,880元正未給付,其中81,122元為本金
;9,7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權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累計22,659元正未給付
,其中19,721元為消費款;2,93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4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22元 吳權鵬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721元 吳權鵬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