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164號
KSDV,112,司促,8164,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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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萬春

王保昇

王思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英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肆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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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