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56號
KSDV,112,司促,7956,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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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謝承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
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12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503元正,迭經催
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
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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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