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鄔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879元 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 至民國95年3月27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