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洪煒翔
洪榞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煒翔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洪榞
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2,6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洪煒翔自111年1
2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753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
榞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6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753元 洪煒翔、洪榞杉 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85753元 洪煒翔、洪榞杉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85753元 洪煒翔、洪榞杉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23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85753元 洪煒翔、洪榞杉 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753元 洪煒翔、洪榞杉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