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68號
KSDV,112,司促,7668,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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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簡喻文

王國璋

一、(一)債務人張簡喻文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貳拾壹
元正,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12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 債務
張簡喻文王國璋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
拾陸元正,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112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簡喻文及附卡申請人王國璋 於110年12月14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 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另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
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
償責任。(二)債務人張簡喻文王國璋 遞狀日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9,270元,(其中正卡消費80,151元、附卡消費19,11
9元,但於111年12月2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
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05,277元,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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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