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
債 權 人 詳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汶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
二、釋明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汶應負給付責任之
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
,立合約書人為郭曜瑋,陳慧汶為其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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