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燕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90,818元 98年5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300,579元 9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8.46% 暨自98年6月19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