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趙于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8,890元 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2 11,800元 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8,901元 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