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177號
KSDV,112,司促,7177,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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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顧家綺(原名:顧輝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顧家綺(原名:顧輝珠)於90年07月31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4848元 顧家綺(原名:顧輝珠) 自民國95年04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 年息20% 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313693元 顧家綺(原名:顧輝珠) 自民國95年0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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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