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債 權 人 蔡欣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黃建晟向其借款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標的金額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並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4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具狀提出轉帳及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影本為證,惟依該轉帳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觀之 ,尚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