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449號
KSDV,112,司促,6449,2023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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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4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林咸亨
債 務 人 鳳冠電機有限公司HON-KWANG ELECTRIC CO., LTD.


債 務 人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卓森福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卓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參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
捌元陸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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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