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清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9,802元 自93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8% 自94年12月27日起至95年6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違約金 自95年6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